新竹縣私立東泰高級中學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民國107年08月29日107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一、本補充規定依103年01月08日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107年08月16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096772號函辦理。
二、本部學生學習評量,除「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外,另依本補
充規定辦理。
三、學業成績評量,其項目綜計下列三項:
(一)日常學業成績評量,依該科教學研究會所定評量方法評定,占該學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五
十;其中若有指派假日或網路作業,占該學科學期成績百分之十,日常學業成績特指作
業質量為主,則調整占百分之四十。
(二)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每學期舉行兩次定期考試,合計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二十,各次定期
評量成績所占百分比均相等。
(三)依出席狀況、學習態度、上課表現,給予學習評量占百分之三十。
(四)各科任課教師應於開學週要求同學將日常成績評量方式及計算比例謄寫至作業簿及課本
中,並逐條詳細說明。
四、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且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限期內
採多元方式評量。
五、定期學業成績、日常學業成績、學期學業成績應於學期期末考後乙週內完成系統登錄;
補考學業成績及重(補)修學業成績,應於考試實施後三日內完成系統登錄供教務組查核。
六、任課教師於每次定期考試前乙週,檢視成績登錄簿並參採班級學生出缺席狀況、作業繳交
或完成率進行排序,篩濾出後均標之學生群,再與班級導師共同實施補救教學,並留存紙
本或電子檔紀錄以為佐證。
七、單科學期成績不及格者,應予補考;補考及格者,成績以及格分數登錄並核給學分,補考
後未達升級或畢業標準,須進行重補修。
八、由進修部公告辦理每年暑假期間、下學期開學乙週內分別辦理補考乙次;高三下學期補
考可提前於畢業典禮前辦理。
九、學生各學年學期及格之科目數,未達該學期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或學年智育成績平
均不及格者,經補考後未達升級或畢業標準,應參加學年重補修;申請經同意之學生,須依
學校所安排之時間、師資進行重補修,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放棄學籍。
十、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自107學年度第一學期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