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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新竹縣私立東泰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114 年 6 月 2 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前言:
(一)依據:
東泰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新竹縣私立東泰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以下簡
稱本規定 。
(
二 目的、
1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2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3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4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
三 懲處輕重參考、
1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2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3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4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5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5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6行為後之態度。
6行為後之態度。
貮、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貮、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
(一)獎勵:
1記嘉獎。
1記嘉獎。
2記小功。
2記小功。
3記大功。
3記大功。
4特別獎勵。
4特別獎勵。 a公開表揚。a公開表揚。
b獎品或獎金。b獎品或獎金。
c獎狀。c獎狀。
d獎章。d獎章。
(二)懲罰:
(二)懲罰:
1記警告。
1記警告。
2記小過。
2記小過。
3記大過。
3記大過。
參、下列規定情事之者,記嘉獎:
參、下列規定情事之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物不昧,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物不昧,足為同學模範者。
(六)寄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六)寄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七)同學間能互助合作為模範者。
(七)同學間能互助合作為模範者。
(八)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八)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九)經常自動為校服務者。
(九)經常自動為校服務者。
(十)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運動精神者。
(十一)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運動精神者。
(十二)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二)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三)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三)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四)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五)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十五)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十六)按時繳週記,內容充實者。
(十六)按時繳週記,內容充實者。
(十七)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十七)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肆、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者,記小功:
肆、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損害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損害者。
(五)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五)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六)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六)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七)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七)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八)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八)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九)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九)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十)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不昧,能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十一)拾物不昧,能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十二)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十二)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伍、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伍、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二)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四)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四)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五)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六)拾物不昧,因而增進校譽者。
(六)拾物不昧,因而增進校譽者。
(七)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七)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八)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八)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陸、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陸、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一)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一)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三)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三)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別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四)有特別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六)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七)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七)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八)德、智、體、群、美五育總成績特優者。
(八)德、智、體、群、美五育總成績特優者。
(九)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九)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柒、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柒、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
(一)出席學習、非學習節數課程或活動,中途不假離開,涉及學生安全,影響課堂出席學習、非學習節數課程或活動,中途不假離開,涉及學生安全,影響課堂
秩序及他人學習者。秩序及他人學習者。
(二)隨地吐痰或拋棄廢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二)隨地吐痰或拋棄廢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三)
(三)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完成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完成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
(四)拾金
(四)拾金((物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五)
(五)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慶生活動、丟水球、教學區打球等言行,已影響他人權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慶生活動、丟水球、教學區打球等言行,已影響他人權
益或校園安全公共秩序,經勸導後益或校園安全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六)未按宿舍生活常規,學期累計滿三次
(六)未按宿舍生活常規,學期累計滿三次((含含))者。者。
(七)
(七)上課上課((集會集會))不遵守課堂不遵守課堂((集會集會))秩序,致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秩序,致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八)
(八)搭乘學生專車上嘻笑打鬧、高聲喧嘩、亂丟垃圾、騷擾、妨害他人或未攜帶乘搭乘學生專車上嘻笑打鬧、高聲喧嘩、亂丟垃圾、騷擾、妨害他人或未攜帶乘
車證等,影響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經勸導後仍未改正,且情節輕微者車證等,影響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經勸導後仍未改正,且情節輕微者。。
(九)
(九)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時間繳交各項資料、回條等,致影響工作事務推展,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時間繳交各項資料、回條等,致影響工作事務推展,
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十)
(十)與同學言語衝突,影響團體秩序或他人權益,情節輕微者。與同學言語衝突,影響團體秩序或他人權益,情節輕微者。
(十一)
(十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輕微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
(十二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自治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者,經勸導仍未改正,且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自治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者,經勸導仍未改正,且
情節輕微者。情節輕微者。
(
(十三十三) ) 擔任各級幹部,長期表現不佳,影響工作推展者。擔任各級幹部,長期表現不佳,影響工作推展者。
(
(十四十四))使用語言或文字、圖片、動作或影音等,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使用語言或文字、圖片、動作或影音等,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
媒介他人名譽或侮辱、恐嚇、毀謗他人、致他人權益減損,情節輕微者媒介他人名譽或侮辱、恐嚇、毀謗他人、致他人權益減損,情節輕微者
捌、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捌、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故意損壞公物、撕毀學校佈告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一)故意損壞公物、撕毀學校佈告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二)
(二)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慶生活動、丟水球、教學區打球等言行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慶生活動、丟水球、教學區打球等言行,,已影響他人已影響他人
權益或校園安全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權益或校園安全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尚非重大者。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三)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經勸導後或情節嚴重者
(四)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經勸導後或情節嚴重者
(五)乘坐機車不戴安全帽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乘坐機車不戴安全帽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六)私拆他人函件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六)私拆他人函件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七)
(七)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自治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者,經勸導仍未改正,且情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自治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者,經勸導仍未改正,且情
節嚴重者。節嚴重者。
(八)
(八)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完成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且情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完成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且情節嚴重者。節嚴重者。
(
(九九)不遵守請假規則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不遵守請假規則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經勸導後或情節嚴重者。
(十)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經勸導後或情節嚴重者。
(十
(十一一)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
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十
(十二二)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累犯三次者。)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累犯三次者。
(十
(十三三)寄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係初犯者。)寄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係初犯者。
(十
(十四四)住校生私自進入異性寢室係初犯者。)住校生私自進入異性寢室係初犯者。
(十
(十五五)未按宿舍生活常規,學期累計滿六次)未按宿舍生活常規,學期累計滿六次((含含))者。者。
(十
(十六六)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情節輕微者。)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情節輕微者。
(十
(十七七))非學習需要攜帶打火機者,經勸導仍未改正,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虞。非學習需要攜帶打火機者,經勸導仍未改正,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虞。
(十
(十八八))上學遲到登記不實班級或名字,諉過他人,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上學遲到登記不實班級或名字,諉過他人,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十十九九))聚眾滋事,經查為當事人或當事人邀約聚眾滋事,經查為當事人或當事人邀約((幹當事人授意他人邀約幹當事人授意他人邀約))一同助勢,造一同助勢,造成校園團體秩序混亂或干擾他人正常作息、致使他人身心恐懼,情節輕微者。成校園團體秩序混亂或干擾他人正常作息、致使他人身心恐懼,情節輕微者。
(二十)
(二十)使用語言或文字、圖片、動作或影音等,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使用語言或文字、圖片、動作或影音等,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侮辱、恐嚇、毀謗他人、致他人權益減損,情節尚非重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侮辱、恐嚇、毀謗他人、致他人權益減損,情節尚非重大者。大者。
(二十
(二十一一))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者。
(二十
(二十二二))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情節輕微者。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情節輕微者。
玖、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玖、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住校生私自進入異性寢室係再犯者。
(一)住校生私自進入異性寢室係再犯者。
(二)
(二)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情節嚴重者。,情節嚴重者。
(三)確認有舞弊之事實,影響考場紀律者。
(三)確認有舞弊之事實,影響考場紀律者。
(四)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四)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五)
(五)在校外言行涉法,涉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者。在校外言行涉法,涉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者。
(六)
(六)賭博、施用毒品、非法賭博、施用毒品、非法施用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七)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八)塗改點名薄、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八)塗改點名薄、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九)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九)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十)無駕照騎乘機車或開車上放學者。
(十)無駕照騎乘機車或開車上放學者。
(十一)
(十一)攜帶或食用菸品、電子攜帶或食用菸品、電子煙煙、飲酒、嚼食檳榔,情節嚴重者。、飲酒、嚼食檳榔,情節嚴重者。
(十二)寄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經查明係再
(十二)寄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經查明係再
犯者。犯者。
(十三)
(十三)使用語言或文字、圖片、動作或影音等,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使用語言或文字、圖片、動作或影音等,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
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侮辱、恐嚇、毀謗他人、致他人權益減損,情節嚴重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侮辱、恐嚇、毀謗他人、致他人權益減損,情節嚴重
者。者。
(十四)
(十四)學生學生攜帶「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攜帶「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525條」所指違法或違禁物條」所指違法或違禁物
品到校,有妨害公共安全品到校,有妨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情節嚴重者。者。
(十五)出入禁止
(十五)出入禁止18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十六)
(十六)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者,但未滿者,但未滿18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227227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十(十七七))毆打他人或發生鬥毆事件,在旁聚眾滋事,經勸導仍未改善者。毆打他人或發生鬥毆事件,在旁聚眾滋事,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十
(十八八))聚眾滋事,經查為當事人或當事人邀約聚眾滋事,經查為當事人或當事人邀約((當事人授意他人邀約當事人授意他人邀約))一同助勢,造一同助勢,造成校園團體秩序混亂或干擾他人正常作息、致使他人身心恐懼,情節嚴重者。成校園團體秩序混亂或干擾他人正常作息、致使他人身心恐懼,情節嚴重者。
(
(十九十九)) 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拾、其他
拾、其他
(
(一一) )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 師、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師、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
(二二) ) 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 核定後公布。核定後公布。
(
(三三) )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 師、師、 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
保密,而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保密,而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 會審議。會審議。
(
(四四) ) 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
(
(五五))懲處之決定,因事涉學生權益,宜以書面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懲處之決定,因事涉學生權益,宜以書面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
依據,並附記申訴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後,通知學生、導師、家長依據,並附記申訴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後,通知學生、導師、家長。。
或監護人或監護人
拾壹:
拾壹: 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或知悉書面以外獎懲通知之次日起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或知悉書面以外獎懲通知之次日起
3030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本校學生申訴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案件處理辦法以書面以書面,,向本校學向本校學
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拾貳:
拾貳: 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
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拾參:
拾參: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
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拾肆:
拾肆: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如認為
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拾伍:
拾伍: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
序,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序,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拾陸:
拾陸: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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